京市高級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意見
2013年12月12日
一、仲裁與訴訟以及受理問題
1、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申請,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又撤回申請的,法院不能視為已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于當事人在撤回申請后,再次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法院可以受理。
2、當事人申請仲裁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訴訟中證人是否仍需出庭?
證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質詢的事實或當事人又提供反證的除外。
5、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已經認可的相關案件事實,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又否認的,如何處理?
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不予支持。
6、當事人已經簽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作出的調解書,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裁定書應說明調解書已生效,雙方按原調解書執行。
7、對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請求,仲裁裁決書遺漏未予處理,當事人起訴至法院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當予以審理,不得以相應請求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為由不予處理。
8、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仲裁委、法院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9、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10、用人單位指派勞動者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勞動者以在北京市某區縣的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