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申請勞動仲裁時,一般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而且,按照目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置體制,通常按照行政區劃層層劃分。
以大連市為例,以前,職工跟用人單位發生糾紛,需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爭議數額較大、案件比較復雜,或用人單位在市內四區,且注冊資金超過300萬元的,需要到大連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給勞動者造成很多不便。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作出了與上述不同的規定:首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置不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其次,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可以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范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范圍上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的權限,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其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
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如果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稱為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