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①市屬以上國有企業;②上市股份制企業;③外商獨資企業和中方為市以上單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2)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管轄本區行政區域內的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市屬集體企業(含集體企業改制后的企業)、在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非國有企業、中方為市以下單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地企業駐寧分支機構、區屬及以下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
(3)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4)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開發區注冊經營的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5) 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開發區注冊經營的各類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關于當前我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寧勞仲委字[200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