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仲裁裁決的生效日為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勝訴權喪失之日。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提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內(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三、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即仲裁裁決生效日之前)。
由此,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經勞動爭議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的關系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指具備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期限內提起仲裁,否則,依法律規定消滅其中申請仲裁的權利的時效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否則仲裁裁決生效,依法律規定喪失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利的時效規定。
由此,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必須的前置程序,超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時效規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喪失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有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不難看出,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包含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期間內,絕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