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xiàn)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
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根據(jù)規(guī)定計算,從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到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裁決,仲裁期限一般為67日(7+60);對于復雜案件,還可以延長三十日,最長為97日(7+60+30)。
而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可以看出,從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到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裁決,仲裁審理期限一般為45日;最長為60日(45+15)。與現(xiàn)行規(guī)定相比,仲裁審理期限可縮短1/3。
更重要的是,該法第四十三條同時規(guī)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要求仲裁機構必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