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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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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勞部發[1993]301號)第14至17條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序一般是:

(1)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并自愿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對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和范圍。經審查決定受理的,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愿意調解的,應將調解的地點、要求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應在接到《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2)調查核實。調解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調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雙方發生爭議的原因、經過、焦點及有關的人和情況。②、掌握與爭議問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3)調解。較復雜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發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一至二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通常情況下,調解會議的議程是:①、會議記錄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②、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接著,會議主持人宣布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③、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進一步核準事實;④、調查人員公布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⑤、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后簽字。

(4)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簡單爭議由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調解不成的,應作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意見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年齡、性別、職務、爭議的事實,調解不成的原因,調解委員會的意見;調解意見書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及時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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