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不協調的表現。勞動爭議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聯系在一起,不妥善 處理這些爭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勢必影響勞動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進而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在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的合法權益同樣需要加以保護,以便其生產、生活的正常運行。因此勞動爭議要求合法、公正、及時處理,以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激化,產生不應有的后果。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又稱勞動爭議處理體系,是指由勞動爭議處理的各種機構和方式在勞動處理過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關系所構成的有機整體。
一、勞動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事項。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3、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勞動爭議的范圍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是: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