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新招職工在辦理錄用手續的同時,其他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的 5 日內)到勞動合同鑒證機關進行鑒證。
辦理鑒證時用人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 、新建用人單位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或營業執照副本;
2 、新錄用勞動者提供招工備案手續、就業證、培訓證;
3 、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畢業生、復轉軍人提供派遣證;
4 、流動和失業職工再就業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
5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鑒證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
6 、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出具原簽訂的勞動合同。
受理單位:仲裁監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