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 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 60日內,不是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從李某的情況來看,沒有超過仲裁時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 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勞動糾紛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其起訴的時效規定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
對于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60日時效是否喪失訴權如何把握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