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后,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立即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被申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也可提出反請求。
2、雙方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指定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立即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
3、仲裁庭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即可以決定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如果仲裁庭決定開庭審理,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時,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4、仲裁庭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仲裁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