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
所謂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某種特定的原因,從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等到這種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決定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的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認定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
所謂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特定的事由,使執行程序無法再進行或者已經沒有進行的必要,因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也將導致仲裁裁決的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
所謂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是指已中止執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導致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應當裁定恢復對仲裁裁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