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甘井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主要程序如下:
一、宣讀仲裁庭紀律(詳見仲裁庭紀律)
二、宣布開庭
三、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
四、權利義務告知(詳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回避申請
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
五、申請請求與答辯
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申請人當庭變更、追加、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當庭答辯有困難的,仲裁庭可安排適當答辯時限。
六、調查舉證與質證
經仲裁庭詢問后轉入證據舉證、質證程序(當事人應提供證據原件及復印件)。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質證時,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疑。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提交申請,說明擬證明的事實,證人應如實向仲裁庭提供證言,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七、仲裁庭辯論
當事人應圍繞爭議的焦點,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
八、仲裁庭調解與裁決
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如雙方任一方明確表示沒有調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擇日作出裁決;雙方均表示意愿接受仲裁庭調解時,仲裁庭可采取當庭調解、庭后調解等方式展開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