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當事人自愿原則,也叫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或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則。當事人雙方可以自愿協商決定是否將糾紛提交仲裁;當事人各方可以協商決定選擇哪家仲裁機構仲裁糾紛;當事人對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有權自主選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愿協議選擇仲裁程序、審理方式、結案方式、裁決書寫法等。
第二、獨立公正仲裁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仲裁法第八條);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法第十四條);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是獨立作出的,不受“權、情、錢”的干擾(仲裁法第五十三條);仲裁的生效裁決,除仲裁法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外,任何機關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改變。
第三、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仲裁要客觀地查明案件事實,查明糾紛原因,查明是非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對法律無明確規定的問題,可以參照適用在經濟貿易活動中被人們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經濟貿易慣例、行業慣例來判別責任,確保仲裁公平、合理。
第四、一裁終局原則。一裁終局既是仲裁獨有的基本制度,又是仲裁獨有的基本原則,也是仲裁高效率低成本的基本保障。
第五、仲裁國際化原則。仲裁的立法、規則,裁決的承認、執行,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日益國際化、統一化。我國的涉外仲裁早巳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接軌;國內仲裁也隨著仲裁法的頒布、施行基本上與國際接軌,并將隨著仲裁法的修改、完善進一步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