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程序結束。在此期間可以調解解決,也可以裁決解決。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裁決的,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十五日內暫不生效,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與裁決書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