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系某公司員工,在乘坐公司車輛工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小張受重傷。在治療過程中,公司支付了首次醫療費。經訴訟,公司支付了賠償金。后小張因鑲牙治療要求公司支付二次醫療費,公司拒絕。張某遂將公司再次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
小張訴稱,原告系被告公司員工。2007年11月30日,在乘坐被告車輛為被告送貨過程中,被告車輛發生追尾事故,被告負全責,原告受重傷,四顆門牙脫落,在醫院治療時未修復脫落的門牙。首次醫療費被告已支付。2008年10月原告就賠償問題將被告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傷殘賠償金共43 978元。10月原告因鑲牙治療花去醫療費共12 183.7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費用,被告不予理睬。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二次醫療費。
被告公司辯稱:在原告訴被告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經法院判決,被告已支付原告傷殘賠償金43 978元,該項費用完全可以滿足原告鑲牙費用之需,且鑲牙并非對傷情的正常治療,而是屬于整容矯形范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在原告訴被告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并未修復缺失牙齒,也未主張該筆費用,后原告對牙齒進行了修復,并要求被告賠償該費用,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218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