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仲裁庭認為不需要或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在全面、準確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于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處理。
2.開庭按下列程序進行:
(1)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紀律。
(2)書記員宣布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入庭。
(3)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
(4)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休庭。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員在重新開庭時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決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員宣布延期開庭。
(5)申請人陳述和被申請人答辯。
(6)仲裁庭對需要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詢問證明人,對證據進行質證。
(7)調查結束后,應當進行辯論。
(8)辯論結束后,應當當庭再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9)仲裁庭復庭,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裁決。
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定期裁決。
(10)首席仲裁員宣布裁決后,應當宣布閉庭。
3.獨任仲裁員開庭處理案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4.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5.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