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其中,從合同到仲裁,帶有傳統的私法特征;而從基準到監察則主要體現公法的特征。
第二,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第三,適用法律規范不同。勞動法律規范按其規定事項不同,可劃分為關于勞動者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和關于勞動關系運行規則的法律規范;按其法律約束力的不同,可劃分為強行性規范和任意性法律規范。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勞動監察處理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范。
第四,程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即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應主動進行監察。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序,勞動監察不適用調解程序,勞動監察體現的是強制原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允許通過勞動者放棄權利,免于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于民事責任,勞動監察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證據收集方式不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第七,后果不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不服勞動監察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第八,時限不同。勞動仲裁受理案件時限是60天,監察時限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