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28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不應久拖不決。
(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仲裁委員會應注重調查研究,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正處理。
(三)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作為勞動爭議當事人的企業和職工是地位平等的主體,對雙方適用法律、法規一律平等。
《勞動法》77條、78條規定的注重調解、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與上述《條例》規定的原則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