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該第三人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其起訴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如人民法院駁回第三人起訴,當事人可依據《勞動法》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該第三人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其起訴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如人民法院駁回第三人起訴,當事人可依據《勞動法》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