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保護企業經營者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仲裁依循以下原則,即:著重調解,及時受理,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市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投訴時效為: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