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經常有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來咨詢有關社會保險的問題。現簡單將勞動爭議仲裁中涉及到的有關社會保險問題歸納并分析如下:
一、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中要求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直接賠償給勞動者的問題。
雖然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了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但根據國家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但無權要求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直接賠償并支付給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中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不予審理。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以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這種情況是在用人單位未辦理和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并且已經發生工傷事故等現實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遭受了直接的經濟損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費用以及賠償相應損失的,是可以作為勞動爭議提起勞動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