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07-11
勞社廳函[1999]69號
河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請示》(豫勞函[1999]20號)收悉。
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了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時,確定侵權人的賠償項目;第二款規定了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五、六條關于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的含義,是指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