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幾種方法處理:第一種解決途徑,與工作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第二種解決途徑,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第三種解決途徑,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最終的解決途徑,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也可以和用人單位和解。
處理程序:
1、勞動糾紛屬于勞動監察的范圍,當事人填寫《投訴登記表》。屬于勞動仲裁范圍的,當事人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詢問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處理。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確因案情復雜不能結案的,經上級領導批準后可延長30日。
3、經了解屬于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申請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執行立案、開庭、裁決程序。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準,可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