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如何收集證據
1、“誰主張,誰舉證”。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
2、舉證倒置。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申請調查取證。案件第三方持有的書證,可通過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若持有書證的案外第三人不愿將書證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當事人、代理人收集該文書確有困難的,則可由當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取證的申請,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進行收集。
二、勞動仲裁收集證據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注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制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為復印件,復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復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