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應提交的文件:
1、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采用書面形式,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遞交起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起訴狀卻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計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3、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提起訴訟時起訴人還應提交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二、當事人注意事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無論哪一方申請調解、仲裁,都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訴人。對仲裁庭的裁決不服的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員會為被告。
第三、時效規定:
1、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
2、仲裁裁決應自受到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