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活動中,申請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 申請人有提出仲裁請求和變更、放棄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和提出反請求的權利;有約定仲裁庭組成形式的權利;
2 有選任仲裁員和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的權利;有協議是否開庭仲裁和是否公開仲裁的權利;
3 有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權利;
4 有權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辯論;
5 有權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6 有權在開庭時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7 有權申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
8 有權自行和解或和解后又后悔;
9 有權被征詢最后意見;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0 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11 有權申請修改、補充仲裁筆錄,申請補正裁決書;
12 其他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