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申訴期限 申訴期限是指,申訴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此60日為申訴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為超過仲裁申訴期限。超過申訴期限申請勞動仲裁,又不能證明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將承擔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2)不符合受理條件 申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否則就要承擔不予受理的風險。
(3)相關請求超過法定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者提出反訴,以及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回避等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要承擔請求不被準許的風險。
(4)舉證不力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該事實將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確認,有可能導致敗訴的后果。
(5)超過舉證期限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要承擔不利后果。
(6)逾期或不提供鑒定材料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堅定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7)拒不提供證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8)證人未出庭作證 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親自到庭作證接受詢問,否則將承擔證人證明力弱的風險。
(9)拒絕提供送達地址 仲裁委以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仲裁文書。如果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及聯系方式,經仲裁委告知后仍然不提供的,對申訴人不予立案;被訴人作為勞動者的,以其戶籍登記中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被訴人為用人單位,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10)當事人未實際收到仲裁文書 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委,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仲裁委將按下列方式處理: A.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B.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11)延長案件審理時間 仲裁委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期限為60天。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復雜、需要鑒定、仲裁文書送達困難等情況,可能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需要辦理案件審理中止或延期手續。
(12)拒收、拒簽收仲裁文書 當事人拒收、拒簽仲裁文書,不妨礙仲裁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響其起訴權及其他權利的行使。
(13)拒不出庭及違反仲裁庭紀律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仲裁庭允許中途退庭、嚴重違反仲裁庭紀律并經勸告不改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審理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