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應在多長時間內提起仲裁?
大多數情況下,相對于用人單位,勞動者處于弱勢。尤其在勞動者還希望呆在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勞動者基本不會愿意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大多選擇忍一忍就算了。是否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就只能一直啞巴吃黃連了呢?
其實不然,法律已經為勞動者提供了捍衛正當權利的武器,勞動者需要知道的就是在仲裁時效屆滿前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時效做了統一明確規定:
1.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計算。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仲裁時效從下列情況發生之日中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
若有下列情況的,仲裁時效從下列情況發生之日中止,待中止事由原因消除之日重新計算: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