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通知書
勞仲字( )第 號
:
本委決定受理與你(單位)的( )勞動爭議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在本通知的送達回執上簽收。
二、在收到申訴書副本15日內,向本委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不按時提交答辯書或不提交答辯書,不影響案件的繼續處理。
三、被訴人系企業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寫授權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四、按規定,請在接到本通知書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預繳處理費 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說 明
1.本通知書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訴人應訴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2.本通知書正文中的空白( )是供填寫勞動仲裁類別使用的,如(開除)、(工資)、(工傷待遇)等。
3.本通知書應自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內送達被訴人。
4.送達本通知書時,應將申訴人的申訴書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各一份一同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是職工的,不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5.本通知書應一式二份,一份發送,一份留存,送達時,應使用送達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