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案由及處理過程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員:
書記員:
年 月 日
《仲裁調解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委員會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原籍、現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職務,律師只需寫姓名及律師事務所所名;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況等。
2.調解書需列明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及金額。
3.調解書中可簡要列明查明的事實。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被申請人辯稱”及“本委查明”的部分可省略,在寫明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及金額后,直接列明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
4.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須具有可執行性。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寫明協議履行時間、履行的方式、支付的金額。如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未完全獲得實現,應注明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
5.調解書由應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6.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