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所謂“打證據”,一要看證據本身,二要看舉證規則。打個比方說,甲起訴乙,聲稱乙欠了甲一萬元,乙說沒有欠,雙方都沒有證據。如果舉證規則規定甲應該提供證據,那么甲就將敗訴;如果舉證規則規定乙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沒有欠款,那么乙就將敗訴。也就是說,在證據不清的情況下,舉證規則將直接決定官司的勝敗。而勞動爭議既然走上了司法程序,就說明雙方肯定在各個方面包括在事實方面存在爭議。
基于舉證規則的重要,我們必須要學習在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規則。總的來說,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承擔的舉證責任要大大重于勞動者。這反映了立法的兩個意圖:其一,法律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傾斜保護;其二,用人單位有管理之職,法律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要求用人單位在平時的管理中規范化,書面化。
請注意,舉證規則只有在雙方對事實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有意義,如果雙方對某項事實均認可,則無需舉證,可直接對事實作出認定。下面,我們分別來講解各種爭議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規則:
1、勞動關系是否存在,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勞動者申訴或起訴,就由勞動者舉出證據證明。
2、主張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員工認為工資標準調高了,單位認為沒有,由員工舉證;單位認為員工的崗位已經進行了調整,員工認為沒有調整,由單位舉證;員工認為自己已離職,單位認為沒有離職,由員工舉證。
3、何時入職,何時離職,由用人單位舉證。
4、勞動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單位舉證。
5、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由用人單位舉證。
6、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事實負舉證責任;注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否認的,由勞動者舉證;但是用人單位如確有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有事實依據(比如員工是否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這由用人單位舉證。注意,這是兩個不同的舉證責任。
7、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因為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實務中很少對該事實發生爭議。
8、用人單位按勞動規章制度處理員工而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還必須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內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9、是否加班由誰舉證?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不存在加班,否則即按勞動者的主張認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則要求勞動者須舉證證明加班。但是如果雙方認可確實存在考勤,那么用人單位肯定需要把該考勤拿出來,否則將對單位不利。
10、在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勞動者受傷是否為工傷,由用人單位舉證。
11、其它與案件事實有關,同時又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否則也將按勞動者的主張進行認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舉證規則并非一律“誰主張,誰舉證”,與一般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大不相同。用人單位的舉證義務大大重于勞動者。而在仲裁與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來說,就必須轉化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取證意識,規范用工,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保存用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