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流程是:
1、 立案:
(1) 當事人必須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一式兩份)。
(2)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在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2、處理:
(1) 調查。仲裁庭依職權對案件的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2) 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3) 開庭。對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應開庭處理。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日內制作裁決書。
(4) 結案。一般應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30日。
3、執行與復議:
(1) 執行。發生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當事人必須執行。
(2) 復議。當事人按照規定條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