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仲裁庭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后,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申請程序
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并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申請書應載明法定內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內不作出任何答復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并在受理后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仲裁開庭及裁決的主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的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5、仲裁裁決的履行與執行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