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申訴人:
案由:
被訴人:
案件簡介:
仲裁庭意見 :
首席仲裁員: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仲裁委員會主任:
年 月 日
備注 :
說明 :
一、本文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六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作的。
二、本文書是仲裁庭對在管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經仲裁庭和議難做結論的疑難案件,在查明事實后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時使用的。
三、本文書的“案號”一欄應填寫本案“受理通知書”等仲裁文書的同一個編號:“X勞仲案字[ ]第 號”。
四、使用本表時,“仲裁庭意見”一欄在填寫仲裁庭意見后,應簽署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的名字
五、“審批意見”一欄應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填寫“同意呈報”或“不同意呈報”,同意呈報的案件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