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一般是指上級機構按照某種規則指定某一下級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中的指定管轄屬于裁定管轄的范疇,即上級法院是采用民事裁定的方式來實現指定管轄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û有上級與下級的劃分,自然也就不存在能作出指定行為的主體,因此人事爭議仲裁之管轄中不應當存在指定管轄。
依法盡責行使管轄權。
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地方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轄權包括依法與符合人事爭議仲裁規則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員職責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轄權還包括著在管轄權范Χ內,正確行使管轄權限,不減少也不擴張管轄范Χ;符合管轄范Χ的不推諉、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轄范Χ的不隱瞞,誠懇地向申請人解釋清楚,有效地切實做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各方面工作,減少當事人的申請之累。設在級別高人事主管部門內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提審或者以“重大影響的人事爭議”、“省內跨市(州)的人事爭議”、“其他應該由省(或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人事爭議”為由對案件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