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通過仲裁庭開庭對當事人的勞動爭議進行審理。
一、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二、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三、仲裁庭審理一般分為準備庭審理和正式庭審理。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將準備庭和正式庭審理程序合并進行。對案情復雜、事實尚未調查清楚等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審。
四、準備庭為正式審理前的程序性庭審,主要是確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請求事項、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舉證方式,對事實進行簡單調查,并進行調解。
五、庭審結束,當事人應當對庭審筆錄確認簽字。對庭審筆錄在簽字時認為要補充意見的,須經仲裁庭同意。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庭審筆錄的效力。
六、在庭審中,申訴人撤回部分仲裁請求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對撤回的仲裁請求,仲裁庭不再處理。申訴人變更仲裁請求,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案件審理的,按變更后的仲裁請求繼續處理。
七、申訴人新增仲裁請求或被訴人提出反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立案審查。對應當受理的,仲裁庭可以并案處理。
律師告訴你:當事人如何撤銷仲裁裁決?
一、申請撤消仲裁裁決的條件。
申請撤消仲裁裁決的主體當事人是提請仲裁機構的爭議案件的利害關系人。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間。
根據《仲裁法》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管轄。
《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即應當向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四、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情形
根據《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除出現上述6種可撤銷的情形以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