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按規定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分為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受理費在一般情況下由申請人在接到《受理通知書》時預交。處理費按仲裁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繳納,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兼職仲裁員補助費、文書表冊印制費、交通費等。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后5日內預付,案件結案時據實結算。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分別負擔。當事人撤訴的,由撤訴方負擔。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仲裁費由雙方共同負擔。若當事人繳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減交、緩交或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