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參加仲裁開庭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根據仲裁庭通知的開庭日期、地點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當事人不參加仲裁開庭審理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對申請人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一)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是申請人對其仲裁權利的積極處分;但行使該權利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愿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訴的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人雖然未主動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請,但是,申請人出現法律歸定的情形用行為已經表明其不愿意繼續進行仲裁的,可以按照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從而終結對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根據本條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與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收到必須是書面的開庭通知,同時申請人不到庭并且無正當理由,或者申請人中途退庭未經仲裁庭同意的才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否則,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而不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二)缺席裁決
相對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對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條規定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參與仲裁審理時,仲裁庭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并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后,即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請人必須是經仲裁庭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進行缺席裁決,否則也可能會導致延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