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公開的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是指仲裁庭公開開庭審理。仲裁公開是勞動爭議仲裁的一項重要制度。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在立法過程中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與商事仲裁一致,以不公開為原則,為公開為例外;另一種意見認為,除特定情形外,勞動爭議仲裁除應當公開進行。
立法機關對上述意見經過認真研究,認為勞動爭議仲裁與商事仲裁有著明顯的區別,勞動爭議仲裁不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選擇進行,而是法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仲裁員,而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因此,與民商仲裁相比,勞動爭議仲裁有明顯的公權色彩,應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進行。同時,為了不傷和氣解決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不公開仲裁協議的,仲裁應當不公開進行。
本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公開進行仲裁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沒有作出進一步規定,實踐中,一些地方制定了勞動爭議仲裁開庭公開審理實施辦法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1 年頒布了《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開庭公開審理實施辦法》,并在印發通知指出,“按照《關于公民旁聽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規定》和《關于新聞記者采訪公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規定》,組織實施公開審理工作;依法應公開的案件一律公開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企業秘密、當事人隱私的勞動爭議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后可不進行公開審理外,其它勞動爭議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做到先期以書面形式在仲裁部門的公告欄內公告,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
勞動爭議仲裁關系到勞動爭議雙方的權益保護,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促進企業規范勞動用工關系,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的關鍵因素之一。仲裁公開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更好地行使仲裁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仲裁庭通過公開仲裁時勞動爭議雙方進行的辯論和質證,全面客觀的了解案件情況,做出公正的裁決;有利于對仲裁庭裁決案件進行監督,增強案件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仲裁裁決的質量和權威;同時還可以在一定程度起到宣傳勞動法律法規,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素質,增強守法意識,減少、避免勞動爭議發生的作用。
但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都公開進行,一些特殊案件如公開進行,反而可能會不利于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帶來消極的社會影響,甚至給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本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勞動爭議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進行公開仲裁。
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秘密是指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其中第八條又對國家秘密所包含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國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于國家秘密。”“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所以,為避免公開仲裁造成國家秘密泄露,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失,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進行公開仲裁。
?商業秘密是指構成一個企業競爭優勢的任何不為他人所知悉的商業信息。?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這些信息都將被認為是一種失去商業信譽的侵權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由于商業秘密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一)秘密性?。?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即不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許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實用性。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商業秘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實用價值?。?不能直接或間接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不具有實用性?,?不屬于商業秘密?。
(三)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通過合理的保密手段?,明示其保密意圖。
(四)價值性。價值性是指該商業秘密自身所蘊含的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并能實現權利人追求利益的目的?。??因此,如果公開仲裁,造成商業秘密泄露,會該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降低其市場競爭力。經當事人提出不公開開庭的申請,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不進行公開仲裁。
個人隱私是指個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和干預的私人生活,包括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公開等。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進行公開裁決,有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重要方式,具有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識自治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中,除上述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情況外,雙方當事人達成不公開審理的協議的,也不進行公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