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申訴書和證據作了規范性的規定:
一、申訴文書的填寫
1.當事人填寫申訴文書時,應當一律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2.申訴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應寫清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郵政編碼、最直接的聯系方式。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應準確填寫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不得寫為全權代理。律師出庭應訴應提交出庭函,并出示律師執照。
二、當事人提交證據規范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為規范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特作如下規定:
1.當事人提交證據要編寫完整的證據目錄,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頁碼,相應證據要與證據目錄順序排列一致。
2.當事人應向仲裁庭提交證據原件,并制作相應的復印件一式兩份,要求復印件字跡清晰,并按B5復印紙大小裁剪并裝訂成冊。
3.當事人應在證據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提交人的簽字。
4.傳真件要提交復印件。營業執照提供副本復印件(年檢情況)。提供的外文書證,應當向仲裁庭提供翻譯公司的中文譯文,另一方對譯文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重新翻譯,重新翻譯的部門由仲裁委決定,翻譯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預付,最后由敗訴方負擔。
如當事人或其他仲裁參與人未按上述條款提交證據,則仲裁庭有權要求重新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