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題
( × )1. 黨員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 )2. 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低職務。
( ×)3.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警告處分。
(× )4.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的,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 √ )5.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 × )6.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改組。
( √ )7.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
( ×)8.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 √ )9.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 ×)10. 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 √ )11.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 )12. 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 √ )13.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 × )14.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 ×)15.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 × )16.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 × )17.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 √)18.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 )19.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20.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 )21.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 × )22.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 √)23. 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 × )24.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 )25.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 )26.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 )27.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 √ )28.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
( × )29.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前,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
( √ )30.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前,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