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市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解放思想、擴大開放,以調整重組、放開搞活、清理退出“三個一批”為抓手,以規范經營行為、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發展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現提出2014至2017年國資國企改革實施意見。
一、以市場為導向,加大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戰略性調整
1.按照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實施分類監管。競爭類企業,主要涉及制造業、商貿物流、房地產、金融等領域。這類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在全市經濟發展中發揮骨干作用、成為行業排頭兵為目標,兼顧社會效益。重點關注經營績效指標和主業持續發展能力。
公共服務類企業,主要涉及能源、交通、水務等領域。這類企業主要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確保城市正常運行和穩定、保障民計民生、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兼顧經濟效益。重點關注安全、產品品質、成本控制和服務質量。
功能類企業,主要涉及各類投融資平臺、資本運作平臺等領域。這類企業以完成政府重大專項任務、服務戰略性任務和實體經濟為目標,追求經濟和社會的綜合效果。重點關注融資能力和風險控制。
對涉及跨上述分類業務的企業,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實施差異化管理。企業分類可動態調整。
2.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加快國有資本從傳統產業向現代制造業、現代物流、金融等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進一步優化國有資本在城市基礎設施、能源保障、民計民生等領域的資源配置,重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城市經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到2017年底,90%的國有資本聚集到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國有資本布局聚集到40個行業左右。
3.推進國有資本向境內外優勢區域布局。按照全市總體規劃,調整國有資本空間布局。繼續推進企業東移搬遷改造。加快國有企業“走出去”,推進國有資本向國內資源豐富的地區布局,向比較優勢明顯的地區布局,解決能源和資源短缺問題,提升市場競爭力。圍繞實施國際化經營、開拓國際市場,推動跨國并購,加強與境外企業的合資合作。
4.加快劣勢企業與低效資產清理退出。屬于低效資產范圍的企業,原則上整體退出。采取股權轉讓、引入社會資本改制、合并、資產和債務重組等方式,實現國有資產清理盤活。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和“殼”企業,采取依法破產、清算注銷等方式,實現國有資本退出,并妥善安置好職工。到2017年底,600戶低效企業退出市場。
二、加快重組整合步伐,完善國有資本運營主體
5.加大集團層面資源整合和重組。按照產業相近、行業相關、主業相同的原則,通過合并、劃轉、并購等多種方式,加快推進重組整合,打造我市優勢產業集群和城市競爭力的核心載體。到2017年底,集團調整到35家左右,形成10家以上品牌優、效益好、行業領先的大企業集團。
6.加大競爭類企業重組。圍繞完善和提升產業鏈,發展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依托重點集團,推進資源整合,加快建設主業創新能力強、資本運作能力強、整體競爭力強的大集團。對產業鏈相連、價值鏈相關的集團,應加快做實,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提高資源配置能力和管控能力。對產業鏈聯系不緊密、價值鏈關聯度不高的集團,逐步打造或組建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到2017年底,力爭2至3家集團進入世界500強。
培育金融龍頭企業。整合優質資源,加大國有資本投入,支持銀行、信托、保險、證券等地方金融企業穩健快速發展,打造1至2家資產過萬億銀行。
7.加快公共服務類企業整合。圍繞提升城市能級和服務民生能力,推動能源、交通、水務等領域資源的整合,培育功能完善、保障有力、可持續發展的大集團,有條件的可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8.做實做強功能類企業。圍繞服務實體經濟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打造運作高效、作用突出的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或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吸收社會資本,搭建國有資本與非公資本合作平臺和橋梁。
做大資本運作平臺。統籌境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大股權運營、資本運作和資產重組,提升融資特別是上市融資能力,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做強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為重大產業項目和科技“小巨人”提供貸、投、融、擔等全方位金融服務,加快產融結合,助推產業升級。
做優基礎設施投資平臺。細化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功能,精干主業,優化資本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增強資本實力,創新融資方式,防范系統風險,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增強市場化運作水平,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發揮關鍵作用。
三、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9.分類分層推進股份制改革。除少數承擔政策性職能和特殊目的公司外,國有企業應積極吸引各類社會資本,進行產權多元化改革,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著力推動二級核心骨干企業股份制改革,帶動三級及以下企業全面放開搞活,形成一級強、二級活、三級專的梯次發展格局。到2017年底,核心骨干企業80%以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其中混合所有制占到較大比重。壓縮產權鏈條。通過股權劃轉、合并、轉讓等方式,清理整合三級以下企業。到2015年底,集團的法人管理層級基本控制在三級以內,完成清理整合工作。
10.優化國有股權結構。各集團公司應進一步明確資本布局規劃,確定核心骨干企業和管控方式。根據不同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逐步擴大產權開放力度,保持合適的國有股權比例,下放產權管理權限。對提供重要公共產品、重要民生等領域的核心骨干企業,國有資本保持控股。對優勢支柱產業和金融業中的核心骨干企業,國有資本可以相對控股。除此之外的其他企業國有股權全部放開,按照市場規則有序進退、合理流動。
11.引進各類社會資本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企業。加快國有資產資本化步伐,重點引進外資、民營、機構投資者等社會資本,在資金、技術、市場、管理等方面加強戰略合作,通過資本對資本,實現國有資本與非公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打造一批體制新、機制活、市場競爭優勢明顯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鼓勵民間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不同投資主體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優勢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開展對外投資。積極探索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技術和管理骨干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四、加快推進國有資產證券化,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優勢企業
12.利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推進企業上市。比照上市的要求,推動上市后備企業規范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設置股本規模和股權比例。積極推動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采取首發、借殼、分拆等方式,實現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整合集團內外部優質資產,通過增發配股、資產置換、收購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實現核心業務資產整體上市,打造發展前景好、資產質量優、盈利水平高的上市公司。推進整合資產質量較差、主營業務不突出、盈利能力不佳的上市公司,加大資產、業務重組和債務處置力度,提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到2017年底,重點集團至少擁有1家上市公司,經營性國有資產證券化率達到40%。
13.加強上市公司股權運作。國有企業在加強產品經營的同時,要利用好上市公司平臺,加強資本運營,實現產品經營與資本運營雙輪驅動。根據資本市場狀況和企業戰略發展需要,在保持國有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合理控股比例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運用增減持股份、增發配股、可轉債等多種手段,加強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運作,為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五、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國有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14.加強企業科技創新。加大研發投入,工業企業研發投入率逐步提高到3%,科技型企業逐步提高到5%,戰略性新興產業逐步提高到6%。加強對企業科技創新的考核,將科技投入和創新成果列入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目標。構建開放式研發平臺,加大集團內部科技資源和研發平臺的整合,鼓勵企業通過合作研發、委托研發、并購等方式獲取外部研發資源。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企業等建立科研協作平臺和產業創新聯盟,重點突破一批產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健全科技創新市場導向機制,推進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資本化產業化。鼓勵企業發展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做優知名品牌,擴大品牌的影響力。
15.加強企業管理和商業模式創新。夯實基礎管理,深化對標管理,推行精益管理和卓越績效管理,借鑒國內外一流企業的管理經驗,推進企業規范化、集約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加強財務統一管理、資金統一調配、資源統一配置,有條件的集團應建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境外貿易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加強商業模式創新,積極探索服務型制造、綠色供應鏈、電子商務、新金融服務和提供綜合解決方案等商業模式,提升價值創造能力。
16.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建設科技領軍人才、技術拔尖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三個層次、千人規模”的創新人才梯隊。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對企業科技和管理創新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才,給予獎勵。對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
六、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和創新體制機制
17.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要求,推動企業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加快國有獨資公司規范的董事會建設,三年內全部引入外部董事。在競爭類企業,逐步推進外部董事大于內部董事。探索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本出資人應健全國有絕對控股公司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相對控股或參股企業提出董事和監事人選。強化監事會的有效監督。建設精干高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精簡集團董事會和經營層,董事會(包括外部董事)的人數一般為5至7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擔任黨委書記。經營層原則上控制在5人(不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以內。規模較小的企業,根據公司章程,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兼任總經理,與黨委書記分設。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得兼任下級公司的職務。
18.推行市場化導向的選人用人機制。探索符合企業經營管理者特點的管理體系和管理方式,實行更加市場化的選聘和退出機制。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逐步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深化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制度改革。
19.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企業轉變發展方式的考核評價體系,發揮企業經營者業績考核的導向作用。加強分類考核,科學合理地設置考核指標,突出價值創造、自主創新和節能減排。把考核結果作為對企業經營者兌現薪酬、誡勉談話、任職考核和企業重組的重要依據。
推進企業經營者薪酬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重業績、講回報、強激勵、硬約束”的薪酬管理機制。對制度健全、運作規范的董事會,國資委不再直接決定其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國資委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對市場化選聘的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可根據人才市場及公司情況采取協商的方式確定。對行政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兩低于、兩掛鉤”原則,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和業務消費等。
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廉潔行為的考核。與經營業績考核相結合,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完善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和廉政談話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企業經營者出現腐敗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責任。
建立健全集團所屬企業核心骨干人員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對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的企業,逐步實現高級管理人員收入分配與市場水平接軌。符合法定條件、發展目標明確、具備再融資能力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核心骨干人員可實施股權激勵。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探索對核心骨干人員實行股票期權、崗位分紅權等多種激勵方式。建立與長效激勵機制相配套的業績掛鉤、財務審計、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
20.完善國有資產有效監管機制。尊重企業主體地位,遵循企業發展規律,支持企業依法決策和經營,不干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以產權管理為紐帶,加強重大事項監管,向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企業下放管理權限。推行企業*員任期考核和契約化管理,加大對企業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和監督。健全國資監管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地方立法工作。完善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管方式,探索對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股權和資產監管的有效方式。加強投資后評價、財務審計監督,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完善覆蓋全部經營性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推進改革調整和科技創新中的引領作用,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國有資本收益用于充實社保基金的比例由50%逐步提高到65%。加強國有產權管理。完善國有企業改革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21.在國企改革發展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積極探索現代企業制度與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職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徑。在推進國企改革中,堅持企業黨委常委(或不設常委企業的黨委成員)可與董事會、經理班子成員實行交叉任職,進一步規范黨組織參與決策、主導用人、帶頭執行、保證監督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健全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體制機制。推進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時,黨組織提前介入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研究制定,根據企業體制架構變化的實際,及時建立撤并黨組織,理順黨組織關系,同步開展黨的工作。強化先進性教育,強化培養培訓,強化執紀問責,不斷提升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的實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超前搞好思想引領,凝聚改革共識,充分調動職工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22.完善各類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記、財稅管理、土地流轉、勞動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優化政策環境。加快建立穩定可靠、補償合理、公開透明的企業公共服務支出補償機制,建立企業政策性虧損合理補償機制。完善國有企業退出的配套政策,妥善處理包括人員安置、醫療和養老保險接續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