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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官網登陸網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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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學籍信息是維護學生權益的依據。學籍信息更新是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的必然要求。《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問題學籍處理和建立數據質量核查機制的通知》(教基一廳〔2015〕2號)要求各地各校加強宣傳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常態工作機制,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學生家長有義務及時將學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的變動情況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將學生信息的變動情況通知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及時更新。那么2019年天津中小學學籍系統登陸入口是什么?天津中小學學籍系統官網登陸網址為什么?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天津中小學學籍的相關知識。

一、2019年天津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官網登陸網址入口

天津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官網登陸網址入口如下: http://jybxueji.tj.edu.cn/

二、天津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義務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區縣管理、學校實施的分級負責管理體制。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統籌全市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區縣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區縣教育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學校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入學與建籍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依據當年的招生入學辦法,辦理登記入學后,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學校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教育部統一制訂的學籍基礎信息表;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

(三)預防接種信息等;

(四)享受資助信息;

(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為安排送教服務的殘疾兒童少年建立學籍。

第六條 區縣教育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同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七條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縣教育局指定的單位管理。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入學,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區縣教育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審查重復學籍。

第八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校應在5個工作日內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區縣教育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九條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區縣教育局核準。

第三章 升級與留級

第十條 學生升入初中,學籍檔案應當在新學年開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至初中。小學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升入初中的學生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一條 區縣教育局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受教育年限。小學階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二條 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校征求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意見,報區縣教育局備案后,方可留級。對留級的學生學校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在小學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報區縣教育局核準。

第四章 學生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確因戶籍變更等情況需要轉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轉入學校或所屬教育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符合條件的學生,準許轉學,并辦理相關手續;對需要補充材料的學生,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準確告知原因。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轉出未完全履行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五條 本市學校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六年級不得轉學。對于確因特殊政策規定,超出辦理轉學時間需要轉學的,由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經轉入學校所屬區縣教育局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六條 申請跨省轉學,依照教育部的統一規定辦理。由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具體流程如下:

(一)對于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并核辦;

(二)轉入學校所屬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三)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四)轉出學校所屬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入學校獲得轉出學校及雙方所屬學籍主管部門三方核準同意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六)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后,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七)轉出學校按照與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學籍檔案轉出,并通知轉入學校。

第十七條 申請本市轉學,由轉入學校為同意轉入的學生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轉接手續。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屬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具體流程參照跨省轉學辦理。

第十八條 學生辦理轉學的,轉入學校應在30個工作日內,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電子和紙質學籍檔案。學校和區縣教育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維護、更新,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教育部統一制訂的學籍基礎信息表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條 外省市來津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需轉入本市學校就讀的,須符合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相關政策規定,并按本實施辦法履行轉學手續。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連續請假超過20天或累計請假超過30天,仍不能到校堅持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辦理休學,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經區縣級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診斷證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須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審核同意后,出具休學證明,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區縣教育局登記。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期間隨父母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出具休學證明,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休學一般為一學期,最長不超過一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提出書面申請,憑相關證明材料,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休學期滿,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和證明可以復學的材料,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短期休學的學生,復學應回原就讀班級。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學生實際學力情況,安排到相應年級就讀。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六章 控制輟學

第二十五條 對于無故不到學校就讀的學生,學校要督促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送其上學。無法聯系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應以法律認可的方式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學校不得無故取消學生學籍。學校不得開除學生。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區縣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區縣教育局、鄉鎮政府要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學生輟學。

第二十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籍管理員應當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15個工作日內,將學籍信息核對情況報告區縣教育局。區縣教育局在接到學校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本區縣學籍信息的核對,并根據要求,報告市教委。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未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教育局可以依據本實施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市教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小學教育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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