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級政府的教育履職情況建立全面的、常規性督導制度,是在縣政府教育履職情況常規綜合督導制度基礎上對我國督政制度的強化,實現了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的全覆蓋。《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在三個方面具有創新性意義。
第一,首次全面明確省級政府的統籌職責內涵。我國督導制度在教育治理體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省級政府在我國教育管理體制的三級體系中處于中間位置,中央給其定位為“統籌”。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是最早提出省級統籌概念的,但其內涵的界定以及其他學段和類別教育提出省級統籌責任都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強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明確省級政府對各級各類教育都負有統籌職責。《教育部關于2013年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意見》提出“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加大教育統籌的職責,統籌落實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職責,統籌落實城鄉教育協調發展職責,統籌編制辦學條件、教師編制、招生規模等基本標準,統籌確定合理教育支出結構”,是對省級政府統籌職責的一次突破性解釋。
國務院督導委員會對省級政府履職情況的評價辦法,其評估指標和評估內容更詳細闡明了省級政府的教育工作六個方面的職責以及應有的績效,明確了省相對于中央和縣政府在教育管理體系中的地位和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責任。
第二,首次對省級政府教育履職情況進行綜合督導。政府履職情況督導一般分為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兩種類型。以往國務院督導委員會對省級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以專項督導為主,《評價辦法》對省級政府教育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則涵蓋了教育發展的各個方面,屬于綜合督導的范疇。綜合督導能夠全面客觀地評價省級政府的教育工作,提高了督導的科學性;也有助于規范省級政府的履職行為,避免只重視有專項督導的工作忽視其他工作的現象產生,或者為完成某些大型督導任務,在財政上寅吃卯糧,導致區縣教育發展的后續資金缺乏。
對省級政府進行教育督導也是我國教育督導制度在督政方面的創新。我國的督政制度起源于推動“兩基”工作的需要,但也起到了指導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作用。教育督導隊伍由各類專業人員組成,熟練掌握有關領域的國家法規政策、標準,以及督導評估方法,具有豐富的從業經驗,對政府工作監督的專業性更高,科學性更強。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引入使督導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更上一層樓。督導過程和督導報告對群眾意見的吸取和采納,也保障了督導的民主性和公眾監督權。
第三,明確對省級政府的問責形式提高督導實效。問責是提高督導實效的重要渠道。按照《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督導部門只有建議權而沒有直接的問責權力,上級督導部門對下級政府教育履職情況進行督導,督導結果和建議呈報本級政府,但能否作為考核下級政府的依據、是否實施獎懲則取決于本級政府的重視程度。《評價辦法》明確提出督導結果作為中央政府對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干部進行考核、獎懲的依據,并提出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問題突出的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前所未有的問責力度說明了中央政府在完善治理體系上的決心,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對教育事業發展的高度重視。(作者田慧生,系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院長)
推進教育治理現代化的全局性舉措
王青逯
《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出臺,是我國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推進教育治理現代化的一個重大創新成果。
第一,立足建設現代教育治理體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新型的政府、學校、社會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現代學校制度。應根據教育發展自身規律和教育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形成堅持黨的領導、政府宏觀管理、學校自主辦學、社會廣泛參與、職能邊界清晰、多元主體共治的格局。應充分發揮治理體系效能,全面提升教育治理能力,更好地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激發學校的活力,發揮好社會的作用。
第二,正確把握實施評價的基本內容,將推進省級政府全面履行教育工作職能和長遠目標與完成階段性教育工作目標和解決群眾關注的難點、重點問題等緊密結合起來。《評價辦法》規定的評價內容包括省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并明確年度評價重點內容,有利于增強工作的實效性。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應特別重視加強和落實省級政府統籌實施義務教育的責任,尤其是依法落實發展義務教育的財政責任,落實《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更合理分布,重點加大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支持力度;強化省級政府在協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與資源共享方面的責任,下功夫調整布局結構,擴大優質職業教育資源,支持行業、企業發展職業教育,強化政府主導、行業作用突出、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格局。要支持地方高校轉型發展,抓實“雙一流”建設,培養拔尖創新人才。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主動權,維護安全穩定。應辦好學前教育、特殊教育,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第三,科學構建省級現代教育管理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各級政府教育工作法定職責,把推進教育現代化的任務落在實處。在實施對省級政府的評價中,應把健全省域內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制度及其有效落實,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并實施嚴格的獎懲、問責制度。據筆者調研,在當前新形勢下,省級政府應督促各級政府推進教育綜合改革、落實好教育事業發展重點任務、補齊教育發展短板、完善經費安排使用的長效機制、推進師風教風建設等,使人民群眾對教育改革發展有切實的獲得感。省級政府應進一步明晰、細化市級和縣級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責,并進行有效監督,將其履職情況作為班子考核、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四,要把對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實施評估與建立和完善*的的教育督導制度結合起來。我們應抓住對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有力契機,深入貫徹《教育督導工作條例》,強化嚴正的教育督導理念,建立嚴密的教育督導制度體系,鍛造嚴實的教育督導工作品質,完善嚴格的教育督導問責機制,建設高素質教育督導工作隊伍。(作者王青逯,系吉林省教育學會會長)
促進省級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職責
杜曉利
教育督導在保障“兩基”歷史任務完成、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動重大教育政策項目落實、促進學校教育教學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熱點難點問題解決、科學服務教育決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出臺,是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推進管辦評分離,督促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優先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手段與路徑。
總體來看,《評價辦法》有三個主要亮點:
一是對督導結果的運用作出明確規定。按照《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見》提出的“認真開展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機制,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引導地方政府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務能力和水平”要求,《評價辦法》第十四條指出,評價結果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采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比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提出的“評估結果作為評價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工作業績的重要參考”可以發現,《評價辦法》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的基礎上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從“參考”到“依據”,使結果運用趨于“剛性化”。當然,要使《評價辦法》執行性更強,還需要就評價結果的使用出臺細則、對評價結果的使用情況進一步細化,增強評價結果使用的操作性和嚴肅性。
二是體現了逐步推進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思路。《評價辦法》第二章明確了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各項內容,是一個系統、完整的評價內容體系,為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正確履行教育職責提供了正面清單。但在具體的落實過程中,政府履職工作呈現出復雜性、困難性的特點,《評價辦法》充分考慮了這方面因素,明確“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工作重點、實施細則”,這樣可以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估工作進行整體安排,針對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回應,既突出評估工作重點,又可以避免全方位地評價導致省級政府疲于應付,反而取得不了好效果的局面。
三是《辦法》重視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作用。《辦法》第九條明確了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職能和定位,即“第三方專業機構受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根據督導評估指標,利用國家統計數據和調查獲得的系統數據,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測評估,面向社會和學生開展滿意度調查,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監測報告”。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可以提高督導評估的公正性、專業性與獨立性。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政府工作既是監督,也是推動。在評估過程中,對于第三方評估機構發現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切實落實責任,抓緊整改,使政策落實成為一場“接力賽”,讓群眾得到更多實惠。(作者杜曉利,系上海市教科院智力開發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