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也就是說,一旦相關條款獲通過,行政拘留將可對14至16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執行處罰了。
這一措施的合理性引發爭議。一些人認為,行政拘留執行年齡的降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一些治安“難題”,并對近年來備受社會關注的校園欺凌行為起懲戒作用。一些人則表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應慎重,該處罰方式對青少年違法行為“治標不治本”。
此次公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范圍從之前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修改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外界普遍認為,這一修改是對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引發廣泛關注的“積極”回應。
2017年8月,廣東清遠英德市公安機關打掉一個組織操縱未成年人攀爬入室盜竊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46名,團伙中有未成年人20多名,最小的年僅14歲。這些未成年人直接參與作案,有專人操縱、培訓,教他們如何行竊,成年人則坐鎮幕后。當地公安局副局長徐志鋒說,“這些人很了解犯罪的量刑。他們知道,16歲才開始追究刑事責任,就專門選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
如何解決實踐中的這樣的問題?有聲音認為,降低行政拘留執行年齡不失為一個解決辦法。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對于那些已經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他們的違法還沒有達到涉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強制措施;但等到真的達到了,已然大錯釀成。從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間缺乏必要的過渡。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研究員代秋影表示,對這種規定可以理解。未達刑事責任的這些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切實可行的教育矯治的措施。社會各界對于低齡化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行為矯治的效果并不滿意。
盡管如此,代秋影卻表示并不同意這樣一種立法選擇。他認為,在一定時期一定時間段,對減少發案量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從長期來看,它所帶來的的負面影響會更多。
常年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英指出,第一,十四到十六歲是未成年大腦關于共情、理解他人發育很快的階段。如果羈押,嚴重的恐懼會導致這部分大腦發育受損,并且進程很難得到恢復;第二,未成年人對于時間感不如成年人,比如成年人被拘留十五、二十天,他知道這個時間很快會過去,但未成年人考慮不到很遠,對于他們來說就是很長的噩夢,心理影響很難修復;第三,未成年人在這個年齡段遭遇禁閉失去自由,會導致出來以后容易攻擊他人。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表示,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治安拘留不執行制度后,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總體顯著向好,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其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從2005年的9.81%逐步降低到2017年的2.93%。盡量避免將輕微罪錯未成年人投入監禁機構、避免短期羈押,是國際社會公認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功經驗。征求意見稿反其道而行之,可能面臨的風險重大。改變“熊孩子”,還得追根溯源從他們家庭著手。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認為,從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成因來看,應該進行專業的分層級的系統干預。國內有一些公安機關在探索警察訓誡,在警察對違法未成年人進行訓誡之后,有專業的社工跟進,包括對他本人進行跟進,對他的家庭監護的方式進行輔導,讓其家庭改進監護方式,這樣效果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