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6日頒布的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將“恪守學術道德”規定為學生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對學術不端和學術造假行為將給予嚴厲處分。
《規定》提出,對于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規定》要求,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規定》同時強調,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申素平教授表示,新修訂的《規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學術不端行為的新情況,將“開除學籍”的學術不端條件,由原來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細化修訂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為學校制定相應校規提供更加明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