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民辦園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類管理開始提上議事日程。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這一法律文本時遇到了很多問題,譬如,普惠性民辦園是不是非營利性民辦園?普惠性民辦園政策如何與非營利性民辦園政策進行有效銜接?普惠性民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發展空間如何?對于這些問題,我們該如何理解?
普惠性民辦園是不是非營利性民辦園?
普惠性民辦園與非營利性民辦園是不同問題導向、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價值選擇下的兩個概念。普惠性民辦園主要解決的是“入園難”“入園貴”及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嚴重不足的問題,是“國十條”導向下的政策選擇,是政府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的重要主體,與公辦園、公辦性質幼兒園發揮同樣的普惠性職能。非營利性民辦園主要解決的是法律層面困擾民辦教育發展的學校法人屬性不清、財產歸屬不明、支持措施難以落實等瓶頸性問題,是當下政府回應國際潮流,將“營利性幼兒園”合法化的重要決策。
普惠性民辦園一定是非營利性民辦園,但非營利性民辦園不一定是普惠性民辦園,因為非營利性民辦園中有部分是盈利但不分紅的民辦園。因此,在過渡時期,如果各地要將普惠性民辦園與非營利性民辦園扶持政策進行并軌,要充分考慮到部分非營利性民辦園的盈利事實,在扶持政策上有所差異。
普惠性民辦園政策如何與非營利性民辦園政策進行有效銜接?
從長遠來看,將普惠性民辦園納入非營利性民辦園序列進行扶持與管理,是大勢所趨,也是國際潮流。在當下,政府與普惠性民辦園是委托、契約下的行政性硬約束關系,而在接下來的非營利性民辦園分類扶持中,政府與非營利性民辦園卻是辦園者主動選擇下的法理性硬約束關系。顯然,在普惠性民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治理手段上,政府的工具箱并不相同。
因此,邏輯上來說,當下選擇為普惠性民辦園的幼兒園應自然轉換為非營利性民辦園,政府與普惠性民辦園原來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繼續保留,但政府要結合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扶持辦法對原來的普惠性民辦園在扶持力度上做加法,譬如,在原來的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的基礎上,疊加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其他激勵性手段;在收費與成本一致性監控上做減法,加強對辦學結余轉移的監控力度。
普惠性民辦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發展空間如何?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核心便是推進民辦教育的分類管理改革,因此,民辦園選擇注冊為營利性民辦園或非營利性民辦園是大勢所趨。
從長效的意義來看,普惠性民辦園必須自然而然地注冊為非營利性民辦園,用法治的思維、契約的精神、公共的意識來強化幼兒園的管理與服務。政府在分類扶持過程中,要通過政策杠桿強化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規范意識、質量取向及專業精神,從而支持普惠性民辦園進一步融入非營利性民辦園行列,為民辦教育的分類管理改革提供可資借鑒的實踐經驗。
從民間資本的逐利性來看,第一,如果政府沒有設置嚴苛的從現有的民辦園翻盤為營利性民辦園的轉換成本,沒有像企業納稅一樣嚴格的稅法約束,譬如,原有劃撥土地的成本補償、原有辦園利潤的稅額補交等,現有的民辦園大多數會選擇注冊為營利性民辦園。但顯然,在這方面,政府會有土地補償、稅額補交,以及以后運行過程中嚴格按公司法足額納稅等要求。
因此,盡管注冊為營利性民辦園或非營利性民辦園是辦園者的主動選擇,但政府的扶持政策與管理辦法可以起到限制與引導作用。譬如,政府可以通過對非營利性民辦園采取土地劃撥、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激勵民辦園選擇注冊為非營利性民辦園。
民辦教育的分類管理改革是一項需要創造性的工作,如何將普惠性民辦園自然延伸為非營利性民辦園,需要各級政府借鑒國際經驗,運用本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