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頒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規定。《辦法》依據新修訂的《高等教育法》,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對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制、工作原則、預防措施、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學術不端案件的受理、調查、認定、處理、救濟與監督等內容做了全面規定,提出了許多重要的制度舉措。
一是明確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主體責任,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二是突出了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辦法》單列“教育與預防”一章,突出預防為主的要求,要求高等學校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和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要求加強對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的教育,建立培訓制度、學術誠信記錄制度、科研過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三是健全了學術不端案件舉報受理機制。要求高等學校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明確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線索明確的匿名舉報,或者媒體公開報道的案件,高等學校應予受理或主動調查處理。四是明確了學術不端案件的調查、認定程序。《辦法》依照《高等教育法》,明確和落實了高校學術委員會調查、認定學術不端的職責,細化了調查程序、回避規則、調查方式、當事人陳述申辯權、保密義務等規范,為法律規定的具體落實提供了保障。五是明確了學術不端的類型。《辦法》明確了六類學術不端情形,包括: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數據或捏造事實,不當署名,提供虛假學術信息,買賣或代寫論文等。同時授權高等學校可以結合學校實際,自行規定六類之外的學術不端情形。六是規定了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方式與救濟途徑。《辦法》規定,高等學校依職權和規定程序,結合學術不端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可對責任人給予辭退(解聘)或撤職、開除等處理。有關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核。七是規定了查處學術不端的監督機制。針對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查處不力、隱瞞包庇、處理不公等問題,《辦法》規定: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的,主管部門學風建設委員會可直接組織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應追究學校相關領導的責任。
《辦法》的頒布實施,使高等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有章可依、有規可循。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高校貫徹落實《辦法》,依據《辦法》健全完善高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機制,依法規范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優化高等學校學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