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教育部與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職成〔2016〕3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在2007年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基礎上,針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中的突出重點難點問題,完善頂層設計,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
《規定》分6章39條,包括總則、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和附則等內容。《規定》強調全過程管理,突出實習的教育教學屬性,對一些重點環節,如實習協議、實習報酬、禁止事項等作了強調和細化,指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是實現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增強學生綜合能力的基本環節,是教育教學的核心部分,要求職業院校應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與實習單位共同制訂實習計劃,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
《規定》對實習中的學生權益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求“無協議不實習”。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二是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避免“廉價勞動力”現象發生。要求實習單位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三是提出明令禁止事項。對不適宜學生實習的情況,如安排一年級學生頂崗實習,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等,《規定》均予以了明確禁止。四是指出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五是對頂崗實習學生占實習單位在崗人數比例作出約定。《規定》明確頂崗實習學生的人數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頂崗實習的學生人數不高于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規定》對目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了出回應。一是針對部分單位不重視學生實習,校“熱”企“冷”等問題,《規定》從制定實習計劃到實習組織實施和管理的角度,進一步強調了實習單位的責任。二是針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問題,從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崗前培訓、實習保險、事故賠償等角度,強調了安全管理,規范了安全防患、責任保險以及事故處理,解決學生實習中的安全保障問題。三是針對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松散問題,《規定》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職業學校、實習單位等各方的管理職責,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建立實習管理教師制度,避免“放羊式”管理。四是針對個別地區出現的通過代理組織安排學生實習問題,《規定》明確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對違規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為確保《規定》有效落實,教育部還將分批頒布各專業的頂崗實習標準,并結合《職業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動計劃(2015-2018年)》開展實習管理規范活動專項治理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