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些被城鄉二元結構困擾得痛苦不堪的監護人,該怎樣真正地承擔起這樣一個簡單的責任?我們的社會應該創造怎樣的條件,以使監護人更好地負擔這樣的責任?
近日,甘肅天水市秦州公安分局摧毀了一個賣淫團伙,解救出10名被強迫賣淫的未成年少女。這些十三四歲的女孩子大多來自秦州區周邊農村,父母在外打工,疏于管教,于是輟學在家。這些女孩對所受的“傷害”十分麻木,認為無所謂,只是想著別讓家里人知道就行。
秦州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五中隊教導員李明輝稱,“通過這個案子我們發現,這些女孩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令人十分痛心,值得全社會深思”。痛心以及深思這樣的體認,無疑是正確而明智的,但冀望十三四歲的孩子在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方面不再淡薄,卻無異于癡人說夢。14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幼女”的上限,14周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年齡。此時所說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應該更多地與負有監護之責的成年人相關。
情形正如許多年以前,一個名叫貝爾的人所說,我們的社會已經是一個從各個維度“面向未來”的社會,政府必須為未來增長謀劃,公司必須為未來需求打算,個人必須考慮職業規劃。社會不再以自生的方式發展,而是被特殊目標所驅動。貝爾在一本再版于1978年的書中這樣說,并且他還說,現在最大的壓力被轉嫁給年輕人,小小年紀就要被迫做出堅定選擇,在學校要考個好分數,將來進一所好大學,選擇一個好職業。在所有階段,他都被評估,而且,這種成績評估成了他一生要攜帶的身份證。新的壓力由是而生,我們已經不再因受到誘惑而逃離家園,而是自此不被允許固守家園。以自生的方式發展著的社會,已經結束了。
具體到此事所處的社會背景,我們發現,這些被壞人操控的十三四歲的孩子,似乎處于一種社會真空狀態。以前,家庭及其環境是與孩子的成長單一而直接相關的因素,社會層面的事件與規則,常常與孩子無關,或距離較遠。那時,就算一個叛逆的孩子,要離家出走,也有可能因為來自家庭與社會的重重阻力而作罷。那時,學校與家庭的心理距離也非常近,二者一結合,孩子就在保護網之內了。社會雖不再以自生的方式運作,但是依然為自生的方式留有余地。
后來,先是學校因其專業功能日益增強,而與家庭的距離越來越大,繼之以留守兒童的出現,導致家庭呵護兒童這一格局破裂。這些孩子自發地走向社會,實有促成其事的現實條件。于學校而言,責任當然是存在的,不讓一名學生輟學,那是承諾;社區以及村委會之類機構當然也有責任,轄區有孩子走失,失察即是失職。但是,這些可以追究的責任往往具有虛無與飄浮的特征,尤其是在出現極端情況的時候,若有若無,可有可無。與此相關,志愿者的工作,當然亦只能是單純的輔助。
進入這樣一種清晰而理性的狀態,我們方可接著探討法律,探討道德,探討社會治理方式的變革。也就是說,這件事并不簡單,因為,去除法律層面的內容之后,依附于令監護人負起責任這一極其簡單要求的,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我們這些被城鄉二元結構困擾得痛苦不堪的監護人,該怎樣真正地承擔起這樣一個簡單的責任?我們的社會應該創造怎樣的條件,以使監護人更好地負擔這樣的責任?